潍坊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实施细则全文

编辑:协会办公室发布时间:2017-05-18 15:48:37

潍坊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督行为,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施工安全监督,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房屋建筑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实施抽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施工安全监督,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全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组织实施。

县市区地方人民政府及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第五条 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并确保有效运行,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自觉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安全责任和义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施工安全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 监督工作内容及程序

第六条 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各自管理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第七条 施工安全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二) 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三) 抽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

(四) 组织或参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 依法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六) 依法处理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相关的投诉、举报。

第八条 安全监督机构实施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时,应当在办公场所、有关网站公示施工安全监督工作流程。施工安全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 受理建设单位申请并办理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手续;

(二) 制定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 实施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抽查并形成监督记录;

(四) 评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并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五) 整理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资料并立卷归档。

第九条 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房屋建设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保证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受理并审查、核实。

第十条 对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编制《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附件1),明确主要监督内容、监督人员、抽查频次、监督措施等。

第十一条 抽查频次的确定应根据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和工程项目具体情况确定,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 在基础、主体、装饰施工阶段时,每阶段抽查次数应当不少于1次。其中,基础施工阶段不少于1次,主体施工阶段不少于2次,装饰装修阶段不少于1次。

(二) 对含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项目、近一年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承接的工程项目应当增加抽查次数。

(三) 施工安全监督过程中,对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以及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较多的工程项目,应当重新调整工作计划,增加抽查次数。

第十二条 安全监督机构应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施工许可资料后,应组织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召开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会议,提出安全监督要求,明确监督人员和监督工作计划,正式实施安全监督工作。

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应当提交保证工程安全措施的实施方案,包括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及相应人员安全生产岗位职责和工作制度等资料。对于工程建设责任主体组织机构不全、岗位职责不清的,安全监督机构应当责成工程建设责任主体限期改正,整改合格前,不得施工。

第十三条 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委派2名及以上监督人员按照《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进行随机抽查。

第十四条 安全监督人员进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抽查时,应当向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出示有效证件。

在抽查前应了解工程项目有关情况,确定抽查范围和内容,备好所需设备、资料和文书等。

第十五条 安全监督机构实施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 要求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提供有关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文件和资料;

(二) 进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抽查;

(三) 发现安全隐患,责令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

(四)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按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安全监督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行为、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对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起重机械和临时用电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关键部位和关键环节应进行重点抽查。

安全监督人员实施施工安全监督,可采用抽查、抽测现场实物,查阅施工合同、施工图纸、管理资料,询问现场有关人员等方式。

第十七条 安全监督人员在抽查过程中发现工程项目存有下列情况的,应采取相应措施:

(一) 施工现场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整改;

(二) 无法立即整改的,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附件2),责令限期整改;

(三) 安全生产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附件3),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

(四) 对抽查中发现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被责令限期整改、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在排除安全隐患后,由监理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向安全监督机构提交《安全隐患整改报告书》(附件4),并提交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确认的安全隐患整改合格报告。

安全监督机构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安全隐患整改报告后应当进行查验,必要时进行现场抽查。经查验符合要求的,监督机构向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发放《恢复施工通知书》(附件5)。

第十九条 责令限期整改、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逾期不整改的,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安全监督人员应当及时、如实记录监督抽查情况,监督抽查结束后形成《安全监督抽查记录》(附件6),并整理归档。监督记录包括抽查时间、范围、部位、内容、结果及必要的影像资料等。

第二十一条 工程项目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安全监督机构提交《中止施工安全监督报告书》(附件7),并提交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及安全保障措施等资料。

安全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附件8)。安全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中止施工期间不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第二十二条 中止施工的工程项目恢复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向安全监督机构提交《恢复施工安全监督报告书》(附件9),并提交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工条件验收报告。

安全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复工条件验收报告后,经查验符合复工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恢复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附件10),对工程项目恢复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第二十三条 工程项目完工办理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安全监督机构申请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提交《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报告书》(附件11),以及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确认的工程施工结束证明,施工单位应当提交经建设、监理单位审核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

安全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附件12),同时终止对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

第二十四条 对于停工或完工超过一个月,建设单位未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中止或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的工程项目,监督机构可责令建设单位限期办理中止或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经查实确已停止或完成施工活动的,监督机构可向建设单位下发《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或《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终止对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时,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作出评定,并向施工单位发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附件13)。

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按照潍建监字〔2011〕38号《关于印发(潍坊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验收办法)的通知》执行。

第二十五条 工程项目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后,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整理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资料,包括监督文书、抽查记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等,形成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档案。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档案保存期限三年,自归档之日起计算。

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档案资料目录见附件14。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安全监督人员有下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发现施工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二) 在监督过程中,索取或者接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三) 对涉及施工安全的举报、投诉不处理的。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不承担责任:

(一) 工程项目中止施工安全监督期间或者施工安全监督终止后,发生安全事故的;

(二) 对发现的施工安全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已经依法查处,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发生安全事故的;

(三) 现行法规标准尚无规定或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弄虚作假,致使无法作出正确执法行为的;

(四)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安全事故的;

(五) 按照工程项目监督工作计划已经履行监督职责的;

(六) 国家、省有关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禁止恶劣天气施工发生事故的。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制作统一的监督文书,并对监督文书进行统一编号,加盖监督机构公章。

第二十九条 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将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安全生产不良行为及处罚结果、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存入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档案,并通过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7年4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4月6日。